监理工程师在 特定情况下可以暂停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施工单位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存在问题,需要暂停施工进行调整。
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
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具有暂停施工的权力,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