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例行处罚条例

必月有脑 · 2024-12-25 07:57:12

监理工程师例行处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配备与变更

未按照合同规定配备齐全监理部监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限期改正,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未经批准更换总监、总监代表,处以5000元罚款,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未经批准更换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罚款,并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监理设备与制度

监理仪器设备配备不全,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监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图表未上墙,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未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胡编乱造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审批与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不及时,处以500元/次罚款,导致开工延误的,处罚加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管理,处以5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换当事人。

未及时提交月报周报,处以500元/次罚款,连续3次的,处罚加倍,撤换当事人。

现场检验与材料检查

监理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无正当理由延误检验,处以500元/次罚款,累计三次延误或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撤换当事人,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监理应对施工单位所用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若不认真进行检查,材料有明显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则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累计三次或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撤换当事人,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其他违规行为

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处罚监理单位。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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