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价工程师结算时间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合同约定的时间
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参照国家施工示范文本和工程造价等相关规定。
竣工后结算的期限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审核和支付的时间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核实和支付: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支付期限,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结算的及时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的纠纷和额外费用。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结算,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