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资格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师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也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执业管理制度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过注册方能执业。
申请初始执业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考试和资格要求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包括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一定年限等。
执业行为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还应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注册和挂靠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进行注册。
注册不是挂靠,注册到一个单位是合法行为,而挂靠是非法的。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建造师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从业人员详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