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中的限制,存在以下规定:
老监理规范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03》第3.3.5条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新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删除了老规范中的3.3.5条,没有提到总监任职项目个数。因此,可以理解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负责几个项目,一般是3个。
其他相关规范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对于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对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多个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地方规定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建议
遵循最新规范:建议遵循最新的监理规范,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因为没有明确限制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数量。
建设单位同意:无论根据哪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时,都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在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时,建议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并通过书面授权其履行部分职责,以减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
避免跨区域任职:根据地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避免跨区域任职,以确保能够到岗履职尽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项目,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