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工程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配备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单位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法定强制性的。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业资质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具备安全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理解安全原则、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等,能够运用安全技术解决复杂的安全问题。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取得国家认可的安全专业资格认证证书。
分类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配备比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配备专业、具备资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升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