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相关的罚款汇总如下: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裁量阶次A:适用于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B:适用于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C:适用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造成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措施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罚款
失实报告:3万~10万元。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违法所得≥10万,并处违法所得2倍~5倍以下的罚款。
未履职:2~5万元。
未改正:5~10万元。
发生事故:
一般事故:0.4万元。
较大事故:0.6万元。
重大事故:0.8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1万元。
发生事故,不抢救:年收入0.6~1万元。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这些罚款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严格要求,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