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处理有以下几点: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通常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法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和战争等。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包括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停工损失:承包人承担停工损失,但如果监理人要求在停工期间照管工程和进行清理、修复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长: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免除:如果合同一方延迟履行责任,在延迟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该方不免除责任。
减少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记录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以确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后果。
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前述各项支付之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相关后果,并减轻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建议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以便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