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奖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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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学校学生是指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及集体的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第五条 学校学生个人奖学金含:(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学校综合奖学金(四)优秀干部奖学金(五)突出表现奖学金(六)特殊荣誉奖学金(七)考研深造奖学金(八)社会奖学金(九)优秀新生奖学金(十)应征入伍奖励金第六条 学校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含:(一)优秀团员;(二)优秀志愿者;(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四)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五)优秀党员;(六)优秀毕业生。第七条学校学生集体奖含:(一)优秀班集体;(二)先进学生党支部;(三)特色宿舍。第八条 学校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含:(一)五四红旗团委;(二)先进团支部;(三)优秀社团;(四)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第三章 申请及评选条件第九条 凡学年内有违法及学校纪律处分者,在“素质拓展”分值认证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任何奖项的评奖资格。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不可兼得。第十一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一)学校综合奖学金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正考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评选。

1、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正考成绩全部合格;

2、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一年级所修素质拓展分值≥3分,二、三年级所修素质拓展分值≥2分,方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3、学校授权二级学院制定的其他评选条件。(二)优秀干部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务干部,具体评选条件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干部评选办法》、《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三)突出表现奖学金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五)特殊荣誉奖学金专用于奖励由学校推荐参评,因个人先进典型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反响,并在全省及以上范围荣获表彰的学生,如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六)考研深造奖学金专用于奖励成功考取国内高校研究生或成功考取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高校研究生深造的应届毕业生。(七)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提供奖金方的具体评选要求执行。(八)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参照每年招生前公布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方案》。(九)应征入伍奖励金的评选条件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授予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一)优秀团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团员评选办法》。(二)优秀志愿者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四)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五)优秀党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六)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集体奖的评选条件如下:(一)优秀班集体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建“优秀班集体”活动实施办法》。(二)学生先进党支部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三)特色宿舍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特色宿舍”创建方案》。第十五条授予各项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一)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五四红旗团委评选细则》。(二)先进团支部评选按照校团委的评选通知。(三)优秀社团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社团评选办法》。(四)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第四章奖励名额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比例为:(一)学校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1%以内;二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5%以内;三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10%以内;(二)优秀干部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3%以内;(三)突出表现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2%以内;(四)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团员总数5%以内;(五)优秀志愿者评选比例控制在注册志愿者5%以内;(六)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2%以内;(七)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勤工学生总数10%以内;(八)优秀党员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党员5%以内;(九)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3%以内;(十)优秀班集体评选比例控制在参加创建班级总数的30%以内;(十一)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学生党支部25%以内;(十二)特色宿舍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宿舍总间数的5%以内;(十三)五四红旗团委每学年评选4个二级学院团委;(十四)先进团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团支部的15%以内;(十五)优秀社团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注册社团总数的15%以内;(十六)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申报团队的15%以内;(十七)社会奖学金评选数量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具体要求控制。第五章评奖程序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程序:班级学生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分及学习成绩排名公布—班级上报获奖名单—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十八条优秀干部奖学金、突出表现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十九条 特殊荣誉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二十条 考研深造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二十一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议—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二十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程序: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集体奖及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参照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第六章奖励标准第二十四条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3000元;学校综合奖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学校综合奖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五条 获得优秀干部奖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 获得突出表现奖的学生每人奖励5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获得特殊荣誉奖的学生,省级荣誉奖每人奖励5000元,国家级荣誉每人奖励10000元。在全校通报表扬,计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八条 成功考取国内高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成功考取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高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奖励每人1000元。第二十九条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的奖励标准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执行。第三十条获得学生集体奖的团体,颁发奖金(金额另定)和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第三十一条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优秀党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及团队、优秀班集体、特色宿舍的评选工作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其他奖项的评选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特殊情况另定。第三十三条获奖学生个人或集体的主要事迹由学校及学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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