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充电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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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按照5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3.对积极建设充电设施示范小区(建设安装不少于200个充电桩)的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按照每个小区100万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于其他积极支持安装充电桩的小区,按照200元/个的标准对小区物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4.对市级新能源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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