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 患有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特定情况外不予录取,包括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 患有其他一些疾病,如急性传染病、麻风病、慢性传染病、血液病、结缔组织病、免疫性疾病等,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不适合进入高等学府学习。
请注意,具体能否参加研究生考试,还需参照当年的招生简章和相关体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