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规定如下:
一般不超过57周岁
指导学术学位和3年制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6年7月1日之后出生)。
指导2年制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1965年7月1日之后出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要求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岁。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特殊情况下的年龄要求
硕士生导师年满57周岁的,不再招收硕士生。
硕士生导师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除非主持有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女性硕士生导师的年龄要求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硕士生导师,拟于60周岁退休的,停止招生的年龄为57周岁;拟于55周岁自愿退休的,停止招生的年龄为52周岁。
具有中级职称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年龄为52周岁。
其他补充规定
全校各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年龄按不超过55周岁(含55岁)计。
正高职称的教师到招生当年4月满60周岁的,不安排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正高职称且主持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的教师到招生当年4月满63周岁的,不安排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研究生导师在退休前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并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建议各学院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并在选拔导师时充分考虑导师的年龄、职称和科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