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导师制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导师的职责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硕士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
具有崇高的道德情操,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是硕士培养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对硕士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首要责任。
根据硕士培养方案,为硕士制定对应的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中各环节的执行状况,指导硕士完成学位论文,督促硕士按计划完成学业。
按照学校规定全身心投入硕士指导工作,因多种原因长时间离开学校,无法正常指导硕士的,应妥善安排好本人指导硕士的指导工作。
导师的任职条件
经遴选且学校批准的具有指导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年龄符合学校要求,能够在达到学校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硕士生导师应是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的科研人员,新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博士生导师应是专业职称为研究员的科研人员(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科研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取得过具有较大科研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承担省、部级或以上科研课题,有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充足经费。
博士生导师应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并能根据国家需求和科学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的成果。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具有稳定的科研领域和学术团队,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研究生。
导师的确定程序
各学院向当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公布可指导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名单。
硕士研究生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
学院汇总确定导师的硕士名单后,通知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正式确定导学关系。
各学院填写《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确定导师名单》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指定录取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的考核与激励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状况予以对应处理。
学校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予以表扬和奖励。
导师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暂停招生:(1)凡经评审通过后持续三年没有招收硕士。
导师制的类型
根据导师人数和作用的不同,研究生导师制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导师制、一主多辅的导师制和联合导师制三种类型。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通过明确导师的职责、任职条件、确定程序以及考核与激励机制,促进导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