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推优规则如下:
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全面衡量,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
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自愿、自主、自选原则
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学生可自由选报两个志愿报考单位。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确保推免生工作政策规定透明、信息程序公开、申诉渠道畅通。
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当年度申请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推荐条件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推荐程序
各院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该校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推荐名单确定后,学生可持该校的介绍信于规定日期到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查阅招生专业目录,并办理报名手续,领取推荐表和体检表。推荐生可自由选报两个志愿报考单位。
各推荐学校应组织推荐生进行体检,并将按要求填好的推荐表、体检表一起于规定日期前寄送学生选报的第一志愿单位。
接收推荐生的招生单位一般根据推荐生情况对其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方式由招生单位自选确定,在录取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其他规定
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后不予录取,或因学科、专业招生名额限制不能接受的,应于规定日期前将推荐生的有关材料退回原推荐学校并由学校转告本人。
各招生单位只能在学校推荐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录取,不得在其它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对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其入学前若发现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推荐生被招生单位录取后,可视实际情况鼓励保留入学资格分配。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推荐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选拔出真正具备学术潜力和综合素质的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