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撤销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学术不端行为: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如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
包括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
程序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争议解决途径:
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术界的决策更加公正、透明,并促进学术诚信和学术自由。学位撤销的法定事由涵盖了学术不端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毕业证书、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