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适用范围:适用于硕士研究生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其他教学环节。
课程开设及调整
课程分类: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公共课和专业课。
课程设置:根据学科培养方案确定,每3年修订一次,每年可调整一次。
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撰写,经学科和学院审核后执行,并向研究生公开。
课程调整: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教学周前进行,需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任课教师
资格:一般由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
校外教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主讲教师需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教学计划:任课教师需每学期开学前更新并提交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
排课管理
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负责分班与排课。
专业课:由开课学院负责排课,研究生院汇总后发布学期课表。
排课时间:学校每学年集中安排3次研究生课程排课,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
课程教学
开课: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和选课的依据,列入“课程设置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
调课: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动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需报请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填写相关申请单并通知学生。
教学评估:研究生院组织教学评估,对不称职的任课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规定
集中教学:硕士研究生集中教学为期1个学年,分为秋季、春季和夏季3个学期,具体课程设置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学生权利与义务: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管理规定旨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高效化,同时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发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这些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