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导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生参与权
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参与招生工作。
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培养自主权
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育人推荐权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管理建议权
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提出建议。
科研指导权
导师负责科研指导,按学校规定发表文章,提供研究条件特别是研究经费,发放一定的生活费。
导师负责让研究生基本答辩合格,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参与学校研究生事务管理权
导师可以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导师可以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会议,学习相关政策和文件,参与学科建设或评估工作,并对其他导师和研究生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
招生自主权
导师参与招生计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参与招生考核、选拔和录取。
指导评价权
导师参与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提前、延期或终止培养计划。
导师可以提出高于校、院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设定不低于校、院的学位论文送审条件,并对研究生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
导师可以增加发放助研津贴,并对研究生各类评比、选拔事宜享有建议和推荐权。
获得优先支持和奖励权
导师优先获得人、财、物支持的权利,以及获得奖励权。
申诉和复议权
导师有权对与指导活动相关的申诉和复议。
成果署名权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学生所发表成果的署名权问题。
其他权利
导师有权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在研究生录取选拔工作中,做出录取与否的决定。
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工作表现,在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增加发放助研津贴。
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提出提前、延期或者终止培养计划。
这些权利保障了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支持学生的学术和职业发展。同时,教育部也对导师的权益范围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导师在行使权利时不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