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研政治中,可能会涉及到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些重要条约。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条约及其签订时间:
南京条约 签订时间
:1842年8月29日
主要条款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赔款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虎门条约
签订时间:1843年10月
主要条款 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租界)望厦条约
签订时间:1844年7月
主要条款 美国享有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 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黄埔条约
签订时间:1844年10月
主要条款 法国享有中美《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 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 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天津条约
签订时间:1858年
主要条款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辛丑条约
签订时间:1901年
主要条款
中国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9.8亿两
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反帝性质的组织
总理衙门必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首
这些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在考研政治中,了解这些条约的内容和影响,有助于理解中国近代史的发展脉络和中西关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