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如果您作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或者存在以下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您可能会构成违约:
1. 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
2. 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 单方面终止协议;
4. 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
5. 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
6. 表现极为恶劣;
7.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
8. 未完成回国服务期。
对于违约行为,您将承担以下后果:
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此外,留学基金委有权根据《协议书》和国家法律规定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公派留学生的利益,并鼓励他们遵守留学计划和回国服务的规定。如果您计划不回国,建议您事先与留学基金委或使领馆沟通,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