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国留学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探亲、休假等。
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护照换为因私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或进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校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留学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持有中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回国后的工作安排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其他相关措施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和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政策体现了我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重视和支持,旨在鼓励他们学成回国,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