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公派留学生不回国,需要根据违约情况赔偿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全部违约
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部分违约(逾期3个月以内回国):
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特殊原因(如航班延误等):
如果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超过一个月回国,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如果逾期超过一个月但在三个月以内,可以根据申请,经使领馆批准后提供回国旅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留学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结束后,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使领馆应报告留学基金委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这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以上信息基于2019年3月27日的规定,具体条款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相关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