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留学违约的处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措施:
赔偿
如果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如果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追偿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
担保人责任
违约人的保证人(即协议书中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措施
对于特殊原因,如航班延误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不构成违约,或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人员可能面临被列入不守信用的黑名单等后果。
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违约行为包括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单方面终止协议等。
申请和批准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或提前回国的情况,可能需要经过使领馆的批准。
滞纳金
如果违约人员超过规定时限未赔偿,可能需要按每天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协议解除
完成经济赔偿后,违约人员与基金委签订的协议即告了结。
请注意,这些措施和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如果您面临违约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管理机构以获得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