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对于携带现金的规定如下:
现金总额限制
出入境澳门人士携带的现金总值不得超过澳门币12万元(约合人民币10万元)。
申报要求
如果携带的现金总额超过澳门币12万元,或者携带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必须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申报
出境时,如果携带的现金超过澳门币12万元,同样需要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如果未如实申报,可能会被判处澳门币1000元至50万元的罚款,严重情况下可能被拒绝入境。
其他限制
对于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无需作出申报。
建议
建议携带的现金总额尽量控制在澳门币12万元以内,以避免申报和罚款的麻烦。
如果确实需要携带超过澳门币12万元的现金,务必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并在过关时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
这些规定可能会随时间有所更新,建议在出发前查阅最新的海关规定,以确保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