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总则
目的:规范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适用范围: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
宗旨: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
专业目录
制定与发布: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职专业目录。
划分: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国家控制专业: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动态管理:专业目录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程序
备案制: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制: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审议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信息披露
备案信息:高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公布信息: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高职专业的设置科学、规范,并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高校在设置专业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确保专业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