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
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
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要求
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专业设置的总量控制和分类属性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专业设置的备案与审批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其他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高校在设置专业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确保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