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设置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时,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高等学校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专业设置的条件与要求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除外)等基本要求。
新设专业应具备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专业设置的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专业设置的动态调整与优化
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每年更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申报与审批程序
各高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申请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审批。
其他专业设置、调整或撤销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专业设置的质量保障
高校应对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突出办学特色,优化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配置,提出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保障专业设置质量。
建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落实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